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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5-14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达到优秀,发展素质测评得分位于专业前10%。

对于学习成绩或发展素质测评得分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要求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1.受处分学生处于处分期内的;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失范,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根据各学院(部)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部)。对于采矿工程、地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等艰苦专业的学生适当给予倾斜。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第九条 各学院(部)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要向全院(部)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各学院(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部)上报的有关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后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本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工作要在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和年度评优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校财务资产部和有关学院(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如发现获奖学生有用奖学金请客、抽烟酗酒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将取消其获奖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