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
(202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创造性人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对学生素质发展进行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机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条 对学生素质发展进行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在每年9月份进行,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中国籍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转专业学习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在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
第五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课程学习素质测评、身心素质测评等三项素质测评。
第七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能力强。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八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总分为100分,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评成绩(G1)。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2)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1.测评学年内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测评学年内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4.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思想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第十条 课程学习素质测评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总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以测评学年本专业所有必修课程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
采用五级分制的按要求进行换算:优-85分;良-75分;中-6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如首次考试不及格,重新学习(或补考)通过成绩按60分计算、绩点按1.0计算;如首次考试及格,按首次考试成绩及相应绩点计算。
第十一条 原则上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的学生在本专业中比例不超过20%,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比例不超过60%。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课程学习素质测评不合格:
1.测评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
2.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低于60分者。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注重心理健康,正确对待挫折,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适应能力强。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测评得分总分为100分,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身心素质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其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素质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2)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身心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1.测评学年度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本款适用2015级及以后的学生)。
2.身心素质测评得分(G3)低于60分者。
第十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G1)×0.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得分(G2)×0.6+身心素质测评得分(G3)×0.1
第十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
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达到优秀。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
3.课程学习素质测评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及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等级最高定为“良好”。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等级最高定为“合格”。
(四)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发展素质测评主要包括学习提升素质、创新创业素质、社会工作素质、社会实践能力、志愿服务素质、文化艺术体育素质等方面的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得分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计算得出。
第十九条 学习提升素质加分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加分类别 |
专业排名 前30% |
专业排名 前20% |
专业排名 前10% |
专业排名 前3% |
加分标准 |
3 |
6 |
9 |
15 |
备注:如果专业人数少于33人,专业第一名按照专业前3%加分,即加15分,其他排名加分按照上表执行。
2.CET4考试合格者(425分)每学年加2分,优秀者(570分及以上)每学年加3分;CET6考试合格者(425分)每学年加4分,优秀者(540分及以上)每学年加5分。不跨级累加。对于参加CET4、CET6口语考试并取得口语证书的,无论何种等级,每学年加2分。
3.参加雅思考试或托福考试的学生,根据总成绩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不跨类、跨级累加):
加分类别 |
雅思≥5.5 或 托福≥70 |
雅思≥6 或 托福≥80 |
雅思≥6.5 或 托福≥90 |
雅思≥7 或 托福≥100 |
加分标准 |
2 |
3 |
4 |
6 |
雅思或托福的加分与四六级加分不冲突,可累计加分。其他国际英语语言测试考试加分遵照执行,最高加分不得超过6分。其他国际英语语言测试考试加分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最高加分不得超过6分。
4.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加分参考标准如下(每学年均加分,不跨级累加):
加分类别 |
二级 合格 |
二级 良好 |
二级 优秀 |
三级 合格 |
三级 良好 |
三级 优秀 |
四级 合格 |
四级 良好 |
四级 优秀 |
加分标准 |
1 |
1.5 |
2 |
3 |
3.5 |
4 |
5 |
5.5 |
6 |
获同一语言(如二级VB、C语言等)和同一种类(如三级偏软、偏硬等)的同级别计算机考试证书的不得进行累计加分(如既通过全国VB二级又通过江苏VB二级时,则不累计加分),同一级别但不同语言或不同种类的可以累加;获得不同等级证书时,可以进行累加。
5.辅修说明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分的,不加分。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素质加分
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力学等竞赛),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3 |
2 |
1 |
0.5 |
校、市级 |
5 |
4 |
3 |
1 |
省、部级 |
9 |
7 |
5 |
3 |
国家级 |
15 |
11 |
9 |
5 |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年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可分别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院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3)各类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参加国际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级获奖加分标准×1.2执行。
(5)学院举办的基础学科竞赛按照此标准加分,学校评选的基础学科之星按校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加分,加5分。
(6)活动比赛主要指由政府、学校、学院等组织机构举办,或者通过学校通知的,由行业协会举办的比赛。学生自行报名的网络比赛或其他比赛,不加分。
2.创新创业类竞赛加分(包括“挑战杯”系列竞赛以及各级各类创业计划竞赛等)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及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申报并成功获批立项的创新创业类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照学科竞赛鼓励奖标准加分,其余项目成员减半加分。
3.学术论文加分
在正式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分值 |
SCI、SSCI、CSSCI等一类刊物 |
15 |
核心期刊等二类刊物 |
8 |
一般正式出版等三类刊物 |
3 |
说明:
(1)一类、二类、三类刊物由各学院根据学科情况自主划定,并在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2)同一篇文章两人共同发表,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同一篇文章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3)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上述加分标准×0.8进行;获奖文章按上述加分标准×1.2。
(4)在二类和三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一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加分不限。
(5)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有正式文件或公示),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作者加4分,第三作者加3分,其他不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4.专利加分
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且专利权人为中国矿业大学的,一项加15分。属于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6分;属于三人及以上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4.5分,第三申请人加1.5分。
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加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素质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首先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然后由班主任和辅导员视其工作表现审核确定考核等级;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相关组织确定考核等级,由相关组织出示考核名单,加盖院团委公章。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出示考核名单,加盖校团委公章。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 别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副书记、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联正副主席、校(院)青协正副主席、校(院)心理自助中心正副主任、校(院)大学生新闻传播中心(含记者团、广播台、编辑部等)正副主任、党员工作站正副站长、获评“优秀校社团”的社团正副主席、辅导员助理等。 |
8 |
4 |
0 |
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校(院)学生会、校社联、校(院)、校(院)心理自助中心、校(院)大学生新闻传播中心(含记者团、广播台、编辑部等)、党员工作站、未被获评“优秀校社团”的社团部长团及以上成员、党支部书记等。 |
6.4 |
3.2 |
0 |
校级和学院级干事,校院各学生组织、社团的一般成员。 |
4 |
2 |
0 |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包括班长、团支书。 |
6 |
3 |
0 |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包括学习委员、心理委员、安全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 |
4 |
2.4 |
0 |
说明:
1.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左右,因专业分流仅担任半年班委的学生干部,按相应级别合格等级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各学生组织和社团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绩效酌情增减优秀比例。
2.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3.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学校有关部门的助理不参与测评加分。
4.学院篮球队、排球队、足球队等团队成员,代表学院参加学校比赛的,队长加4分,队员加2分。重复参加的,只加一项。
5.党工委楼小组成员视考核结果,组长优秀加3分,副组长优秀加2分,组员合格加1分,不合格不加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能力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校级或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4.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且能为学院或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原则上不能超过8分。
在该项素质加分中,因同一件事获得多种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社会实践报告加分参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情况执行。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素质加分
志愿服务素质加分必须以完成规定的公益时长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
1.被评为院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加1分。
2.参加中国矿业大学服务总队并被评为校级服务标兵的加2分。
3.被评为校、市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加4分。
4.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加8分。
5.勤工助学服务之星等勤工助学岗位评选的先进个人不属于志愿者活动评选,不予加分。
6.单个活动的优秀志愿,除非有学校相关部门的说明,否则不加分。
第二十四条 文化、艺术、体育素质加分
1.参加包括但不限于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辩论赛、合唱比赛、体育竞赛等的文化类、艺术类和体育类竞赛活动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省、部级 |
8 |
6 |
4 |
2 |
国家级 |
12 |
10 |
8 |
4 |
说明:
(1)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文体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参加校、市级比赛及以下文化和艺术类活动获得表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参加校、市级比赛及以下体育类活动获得表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活动获得表彰按实际情况累加。
(4)参加元旦长跑的学生,前10名按一等奖加分,前50名按二等奖加分,前100名按三等奖加分,坚持跑完全程的按鼓励奖加分,不重复加分;校运会万米长跑比赛跑完全程但未获奖的学生按鼓励奖加分。参加半程及以上马拉松比赛者,前50名按一等奖加分,前100名按二等奖加分,前150名按三等奖加分,跑完全程但未获奖的学生按鼓励奖加分。
(5)参加大学生艺术团、合唱团、国旗班、军乐团等特殊校级学生组织的,视其日常训练及活动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对应3分、2分、1分,不合格不加分。
(6)参加院级及以上重大活动(非竞赛类活动)承担主要任务(如主持节目、参加节目组织、展示等),工作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具体项目、人员以校、院团委认定为准(如所展示节目已经参加校内外竞赛并获奖,不重复加分),需提供组织方证明。在其他学院参演节目不加分。
(7)在单项活动中获得的先进个人、优秀选手等荣誉称号的,除非有主办单位说明,否则不加分;学校部门颁发的年度大学生荣誉称号(如:大学生心理自助中心先进个人、十佳大学生记者、十佳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加4分。
(8)活动比赛主要指由政府、学校、学院等组织机构举办,或者通过学校通知的,由行业协会举办的比赛。学生自行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参加的比赛获奖,不加分。
(9)个人参赛的按照以上标准执行,两人及以上参赛的按相应标准减半加分。
2.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教学实习环节发表文章、网络文章不参与测评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学院级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0.2 |
(1)发表稿件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同一主题稿件在不同层级报刊杂志转载的,按在最高层级报刊杂志发表加分。
(2)在市级、校级和院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
(3)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属于两人共同发表的,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属于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的,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4)在市级、校级、院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按实际情况累加。
(5)网站:在院网站投稿并录用的按0.2分/篇计算,加满5分为止;在校新闻网投稿并录用按0.5分/篇,加满8分为止;在省、国家级一般网站采用的文章0.6分/篇,加满15分为止;在新华网、人民网、教育部等部委、团中央等中央媒体网站采用的文章1.2分/篇,上不封顶,此项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于同一篇文章被不同级别媒体重复采用的按最高分加,不累加。
(6)在学院微信平台发布作品,浏览量在300-500次的,按照0.2分/篇加分,浏览量超过500的,按照0.5分/篇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3.积极参加新生军训,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1.5分,获校 “学生军训先进班集体”的,当年班级个人加0.5分。
4.在学院的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团日活动评选中,每被评为一次优秀班级成员每人加0.5分,可累加。
第二十五条 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加分
1.在每一期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中,获得“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两次及以上“优良学风流动红旗”的班级,其班级成员在学年素质综合测评中发展素质分加1分,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加2分,班级班长、团支书和学习委员加3分。
2.未申报参加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的班级,该班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合格,且本年度内不能获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3.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第二十六条 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加分
1.在每一期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中,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2分;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1.5分。
2.不参加评选或参加评选不达标的宿舍内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合格,且本年度内不能获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3.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第二十七条 以上素质加分项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 凡在发展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教授委员会等组织鉴定属实,情节轻微的取消虚假项所加之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发展素质计零分并取消与此次测评相关的所有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发展素质计零分,取消评优资格外,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三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中的课程学习素质测评成绩由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经学院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和身心素质测评同时进行。要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小结,然后进行班级所有成员民主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经班主任和班长核实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发展素质测评的各类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经班主任和班长核实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确定加分值。
第三十三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必须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3-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应 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大学生涯规划表,存入学生档案,并录入《学生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也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它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